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不按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及时进行验收等。
勘察设计单位未履行职责,不按规定派驻设计代表常驻工地;未参加重要隐蔽工程验收;对重大设计变更问题不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等。
监理单位不按规定严格执行平行检测和旁站监理;对完成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结算未履行签证手续;质量评定复核流于形式;对工程质量未能适时有效控制;对重要隐蔽工程不及时组织验收等。
施工单位违法转包,以保代管;施工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不力;不按照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质量意识差,三检制不落实,不按要求进行质量控制检测;不进行质量评定或评定结果失真;施工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
(四)政府质量监督工作不到位。
部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按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政府质量监督。已开展政府质量监督的项目,政府质量监督机构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工作流于形式,监管工作不力。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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