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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新规6月施行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浪地产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5/26 17:45:20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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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建设部门的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主管人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应具有2年以上类似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持有法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通知明确了施工现场质量制度。分别对工程建设、监理、施工、专业分包等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立的质量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同时对这些制度的制定、审核、批准和执行等环节提出了工作要求。 依据通知,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项目部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同时对其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从人员、制度、运行等各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 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质量标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项目所确定的合同工期,所应达到的质量目标和所执行的质量标准,以及相应质量管理制度等内容以图板形式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并应公布监督方式接受社会和潜在使用人的监督。 通知还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对相关人员的从业年限,以及对应工程面积或建设投资最低人数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规定职工每年每人工程质量管理培训教育学时不应少于30学时。 此外,通知还提出了加强过程质量控制的具体要求,设立了工程质量数字图文记录制度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名册留存制度等质量管理要求。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今后的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过程中,对于该通知要求的管理事项在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完善,并进行记分处理。对于一年内同一建筑业企业被实施3次工程质量行政处罚的,启动动态核查,责令被核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少于3个月,整改期间停止其招投标资格,停止为其开具出京承揽工程证明,被核查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增项或升级。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 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0〕111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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